由于该合同并未约定每一产品的单价、数量,只是约定3年采购总额2.7亿元配资查股网,因此发行人按照各期实际成本总额确认收入总额,并以净额法列示。发行人实际发生的成本以在微软系统通知下单金额确定,并以此金额作为收入确认金额,并同步结转预收账款。合同到期后,将预收账款余额一次性结转确认收入。
上述过程会计分录如下:
①按照微软系统下单金额确定采购金额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微软
②按照上述采购金额确认收入并同步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阿里云
贷:营业收入
借: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③月末将当月收入成本全额抵消以净额法列示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④合同到期后将预收账款余额一次性转入营业收入
借:预收账款-阿里云
贷:营业收入
SPLA全称为“服务提供商许可协议”,是微软推出的一项全球性的标准化的微软产品托管服务许可协议,可以为服务提供商(如发行人)提供合格的Microsoft产品许可,以便其向最终客户提供软件服务和应用程序。该许可协议基于使用权利的定价,可以提供托管特定Microsoft产品的许可权利,为期三年,按月执行。
随着阿里云业务量的增长,其对于微软WinServer等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为满足其生产需要,且降低使用成本,采用SPLA协议方式获取微软产品的使用权成为优先选择。发行人作为微软6家拥有SPLA资质的合作伙伴之一,且与阿里云保持长期的稳定合作关系,因此由发行人与阿里云签订SPLA协议。
2021年7月,发行人与阿里云签订《微软服务提供商授权许可(SPLA)销售合同》。该合同金额为2.7亿元,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共3年。合同期间内,每半年为一期,共6期,每期4,500万元,于每期开始的第一个月末前支付。发行人每月根据微软的通知下单,微软开通相应产品的使用权限,并向发行人发送下单邮件。产品的使用权限开通后,阿里云可在合同期限内使用约定的产品。
(1)基本情况
2021年-2023年,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收入,并以净额法列示,因此毛利为0。2024年1-6月,发行人先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收入,并以净额法列示,在该合同于2024年6月到期后,发行人将合同总额2.7亿元与已确认的收入总额的差额,即预收款余额确认为收入,收入确认在2024年6月,该部分收入即为该合同的全部毛利。因此,该业务毛利并非为0。
关于款项账期方面,根据合同约定,该合同的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每半年为一期,共6期,每期4,500万元,于每期开始的第一个月末前支付。报告期内,阿里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期款项,各报告期末,均形成了预收账款,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为客户垫付款项,不存在为客户延长账期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获取订单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能够从该合同中获取合理的毛利,不存在为客户延长账期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获取订单的情形,该合同的签订系基于客户的实际需求产生的,具有商业合理性。
(2)会计处理合理性
该合同标的为微软旗下的多种软件产品,但未对各类产品的数量和单价作出具体约定,公司每月根据微软的通知下单,微软开通相应产品的使用权限。该合同的实质是公司作为代理人协助微软向阿里云提供产品交付服务,阿里云有权限在三年内使用合同清单类一系列产品。公司作为微软与阿里云中间人,每半年向阿里云收取4,500万预收款,每月根据微软通知向微软下单,支付微软货款,微软系列产品的权限在期初已开通,后续阿里云可以在期限内持续使用,公司只是作为代理人,赚取合同期限完成后合同总金额与发行人累计下单总额的差额,因此公司按照净额法确认该业务。
由于该合同并未约定每一产品的单价、数量,只是约定3年采购总额2.7亿元,因此公司按照各期实际成本总额确认收入,并以净额法列示,毛利为0,在最后一期,确认整个合同的毛利。前述会计处理主要基于:
1)该合同为特殊合同,该项交易为特殊交易,在公司的经营当中尚无同类可比业务,无法获取同类业务的合同毛利率,该合同产生的交易的收入毛利率需要单独进行预计。
该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合同总额、付款期限和交付产品,但是没有约定交付产品的数量,没有约定产品交付周期、各期交付数量。因此,公司在识别合同后将该合同交易确定为特殊交易,并单独认定并处理。
2)该项合同2021年-2023年的确认的毛利率为0
该项合同约定了合同总额,但是由于未明确约定公司向客户交付具体产品的数量,从而无法确认各产品的单价,相对于合同约定的交付产品来说,其销售价格的不确定,交付产品的对价属于可变对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章计量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①该合同约定了合同总额,但是未约定需要交付产品总数量,无法预计该合同的产品总成本,进而无法合理预估该合同毛利,公司也无相同类型合同业务可供参考,进行最佳估计值或期望值的预计。
②按照该合同约定,客户分期向公司支付货款,因此,对于该项交易来说,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基本能够收回。公司基于正常商业交易逻辑判断,确定对已经向供应商采购的货款基本得到补偿。
③该合同获取的代理收入来自于合同总价减去实际交付的产品采购金额的部分。该合同未约定合同数量,公司在开始执行合同时无法预估在整个合同期间公司需要的交付数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也无法预计在剩余合同期间公司需要交付产品的数量,由于最终交付数量将决定公司能够从该合同中获得代理收入,在无法预估交付总数量时,合同毛利也无法进行合理预计,如果在合同初始执行时按照产品同类毛利率预估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则很可能存在未来将累计已确认收入转回的情形。
④公司基本可以保障或者确定,实际交付产品的采购金额不会超过该合同总金额。
综上,公司对该合同的毛利按照0进行预计,交付产品时按照当期交付产品对应的采购成本确认产品收入。
3)基于公司在该项合同的交易中承担的代理人责任,该项业务按照净额法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该业务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以及在合同执行完成确认整个合同的代理收入配资查股网,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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